办法》全文共分为5章、25条。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有明确依据的相关条款予以调整。
一是将原《办法》中“供电营业许可证”修改为“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是明确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主体、相关工作机制: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是根据当前形势及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了涉及电力经销和跨省营业区内容,增加了取证供电企业义务相关条款,明确了供电营业区划分及供电营业分支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