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节约〔202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探索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水利部编制了《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申报试点,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指导申报地区高质量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后报水利部。试点公布后,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工作支持力度,积极为推动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创造经验,提供示范。
2024年5月13日
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探索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根据当前资源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在继续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的基础上,水资源和建设用地也要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作为约束性指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要研究建立双控的市场化机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多用市场手段实现双控目标。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健全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的创新探索。
试点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借鉴预算管理收支平衡等理念,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类探索水预算管理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通过2—3年的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用水精细化管理和高效配置模式,为推动全面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试点地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试、勇敢闯,同时妥善处理好水预算管理与水资源刚性约束、水量分配和调度、取水许可、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用水权交易等现行管理制度的关系,按照先立后破、积极稳妥的原则,明确水预算管理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规则和具体规范措施,支撑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和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试点范围
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用水计量情况等因素,在全国层面选择若干省份,分别开展省域、市域、县域以及流域的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以省级以下区域试点为主。
省域试点地区,重点探索行政区分级预算管理和行业水预算管理。
市域、县域试点地区,重点探索行业水预算管理和用水单位的预算管理。
流域试点地区,入选条件为位于单独省级行政区范围之内、跨地市区划且具备流域管理机构的流域,重点探索以流域为单元开展水预算管理的路径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典型地区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
三、试点内容
试点地区编制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以下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试点实施具体内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
(一)合理确定预算管理层级和对象。探索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省、市级水预算由下一级水预算汇总形成,流域水预算由所辖范围内地区水预算组成。依照用水量统计口径,可按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人工生态环境补水等划分,由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本地区的行业水预算管理范围。原则上应将本地区农业、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象,将预算指标分解到最基层用水单位。
(二)科学设置预算基准额度。试点地区依据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分解指标和用水权分配上限,综合考虑年度水资源调配计划和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坚持量入为出,按照“一年一预算、一年一审核、一年一评价”原则,可建立水资源丰枯调节机制,制定本地区水预算核算方法,核算水预算管理对象的用水基准额度。鼓励非常规水配置利用,使用非常规水可不纳入水预算基准额度,或按比例折减后计入预算总额。
(三)加强用水结构化配置。试点地区应考虑正常和特殊情况,明确用水配置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合理用水权益前提下,按照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原则向各行业分配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要素向单位用水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超采地下水、不符合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要求、不满足农田灌溉等基础产业用水需求等情况纳入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预留一定用水指标,统筹增强居民生活、国家鼓励类产业、重大项目布局、生态文明建设、干旱咸潮等突发事件应对的用水保障。
(四)强化水预算执行监督。试点地区可按照告知—复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的基本程序,进一步优化水预算管理方式,规范有序推进实施水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核准预算额度,也可根据需要提请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对水预算进行核准和开展决算。加强水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对用水单位预算额度执行情况定期跟踪指导。对用水突破水预算进度和年度额度未提出适当理由申请调整的,要依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违法违规用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重点用水单位探索开展用水审计。
(五)推行节余用水市场化交易。鼓励试点地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依规通过汰劣上优、等量减量替代等方式腾出用水空间,纳入水预算统一管理,统筹支持重点项目用水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建立节余用水交易制度,联合应用水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等途径节余的水预算额度,可按市场化机制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鼓励节约用水,实现水预算平衡。
(六)加强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应用。试点地区要加强在线用水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用水计量精准度。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现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水预算管理信息化监测与统计管理模块,与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全国水权交易等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用水单位用水统计和管理数字化转型。要注重建立水预算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规范网上办事标准,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实现“足不出户、一网通办、一次办好”。
(七)推进水预算管理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应结合试点工作需要,制定出台水预算管理试行指导意见或实施办法,为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提供政策依据和工作保障。适当增加用水管理弹性和差别化措施,及时将试点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政策举措,推动形成科学的水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有地方立法权的试点地区,应积极探索将水预算管理的政策制度措施纳入本地区水法规,为推动水预算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四、申报与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试点范围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选择省域、市域、县域或流域类型,原则上申报1—2个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水资源短缺地区申报数量可适当增加。申报试点地区应当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4年6月14日前报水利部。
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建设,突出典型性,水利部遴选试点数量总体上不超过10个。水利部将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公示、公布试点地区名单。
自主开展试点的地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申报与审批程序。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推动把试点工作摆在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符合中央关于清理评比表彰、示范创建活动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等相关要求。试点所在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运用绿色金融政策,给予多元化支持,加强宣传、培训和引导,推动落实试点目标任务,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业务指导。水利部将积极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或培训,协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新问题,跟踪评估试点成效,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的典型做法和经验,组织试点地区交流互鉴,推动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激励机制。试点期间,水利部每年度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纳入水资源管理相关考核。对试点工作组织得力、改革创新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区适时进行通报表扬;对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改革创新力度有限、成效不够明显的地区提出改进意见,要求限期完成改进任务。对到期没有完成改进任务的试点地区,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
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试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重大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效配置用水需求等情况。
试点地区水资源条件,包括水源情况、用水总量、用水结构、用水效率、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水务一体化管理等情况。
(二)工作基础
试点地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情况;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定额管理、节水监督检查等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节水产业发展和水权水市场发展情况等;用水统计计量和在线监测等数字化手段应用情况。
拟纳入预算管理的用水行业和单位的整体用水节水情况等。
二、试点内容
(一)总体目标
阐述试点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预期成果。
(二)试点范围
明确试点地区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的层级与区域范围、行业类型。明确拟纳入水预算管理试点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的用水单位的范围。
(三)重点任务
根据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针对科学设置预算基准额度、加强用水结构配置、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推行节余额度市场交易、加强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应用、推进水预算制度建设等内容,明确具体的试点建设任务。
(四)与现行制度衔接关系
说明试点地区水预算管理与水量分配和调度、取水许可、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的衔接关系。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与任务分工
明确试点建设的组织领导机制、部门职责分工等。
(二)实施进度
按照2—3年的试点实施年限要求,明确试点任务进度安排。
(三)投资估算
说明试点期间投资整体规模、分项经费测算等。
四、保障措施
围绕试点目标、内容等,在组织、资金、技术、政策、宣传、培训等方面,针对性提出试点实施的保障措施。